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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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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回答如下: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該辦法,當直轄市或縣(市)遇到合法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成立異議鑑定小組來進行最終鑑定。這些小組的成立與運作規定可以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2項的規定,來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能得到合適的評估。 參考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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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