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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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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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回答如下: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該辦法,當直轄市或縣(市)遇到合法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成立異議鑑定小組來進行最終鑑定。這些小組的成立與運作規定可以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2項的規定,來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能得到合適的評估。 參考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9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法規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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