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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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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1條的設置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三項的規定制定的。根據該條條款,都市更新委員會的設置及運作有相關的法規依據。具體而言,該條款規定了都市更新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審議程序等內容。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有關機關代表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等,其審議結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經驗性,應受到司法的尊重。根據這些規定,都市更新委員會在審議都市更新事項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標準,以保證公平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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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