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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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 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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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2條,本會的職掌如下: 1. 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本會負責審議都市更新事業的概要擬訂和變更事項。 2.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本會負責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和變更事項。 3. 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本會負責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和變更事項。 4. 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本會負責協調與權利變換相關的權利價值爭議事項。 5. 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本會負責協調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之間的爭議事項。 6. 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本會負責進行有關都市更新的交議和提出研究建議等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的第32條規定了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掌,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負責審理都市更新相關案件。另外,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第19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還負責審查權利變換有關的爭議,並進行調解事項。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必須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並達到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以上資料和問題有直接關聯。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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