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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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會的組成如下: 1. 本會是由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的首長或其指派的人員兼任;一人或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他委員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根據下列人員聘任或派任兼任: - 主管業務及相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 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關注都市更新事務的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2. 根據第2款和第3款規定,第2款和第3款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 3. 本會的委員任何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我所查到的最新資料[參考資料],例如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組織規程(計起設日期不詳),根據第1條規定,該會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和委員組成,委員的成員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和民間團體代表。根據第2和第3條規定,專家學者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而任何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也不得少於總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 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組織規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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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