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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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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2.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3.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中提及的《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該條分為三項,下面分別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1.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根據這一項,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繼續續聘或者派發職位給他們。但是如果委員是代表某個機關出任的,他們應該跟隨機關的安排進退。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根據這一項,第一項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委員的續聘次數不能超過連續三次,每次續聘時的改聘人數也不能超過該等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3.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這一項,如果有委員缺席,應該立即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要到原本委員任期屆滿的日子為止。 請注意,以上解釋純屬參考,確切詮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及個案法院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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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