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