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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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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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5條,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的遴選由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業務及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派兼。例如,在某地級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會中,該政府應指派相關部門的職員擔任工作人員,協助處理審議會的業務。這些工作人員負責支援審議會的運作和文件處理等相關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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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