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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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2.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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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依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本會議是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副召集人中的一位代理擔任主席。如果副召集人也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舉一位代理擔任主席。 舉例:假設某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召集人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出席,副召集人因病也無法參加會議,最後會議上的委員們根據規定推選出一位委員代理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2.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2項,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但是,如果根據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因故無法親自出席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舉例:假設某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的一位委員因身體不適無法親自參加會議,根據規定,該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中發言和參與表決。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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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