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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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