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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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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2. 2.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開始進行會議。在議事過程中,只有獲得過半數委員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若在表決時出現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擔任最後的裁決權。 2.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這條款規定,在計算委員出席人數時,應將根據第八條規定迴避委員的人數扣除,以此作為委員總數的基準。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官方網站記載的《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法務部,www.moj.gov.tw/mp027.html。(訪問日期:2021年11月)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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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