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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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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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8 條,委員在處理都市更新及爭議案件時,有迴避的情況時,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委員應當迴避的情況,包括有利害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其有合理懷疑的,或有其他不適宜行使職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則規定了迴避的程序,包括申請迴避、審查迴避事由、決定是否迴避等。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行政程序法》。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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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