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科職掌如下: 一、船艇建造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船艇管理與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船艇定保、歲修、海損、航修、一、二級自力維保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船舶、航儀研究發展、通信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通信設備及其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之申請、律定與通訊紀律之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七、其他有關船務業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6條規定了船務科的職掌和責任: 1. 船艇建造之規劃及執行事項:船務科負責計劃和執行船艇的建造工作,包括選擇船艇類型、設計規格等。 2. 船艇管理與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船務科負責制定船艇的管理和維修計劃,執行相關工作,並監督和評估維修工作的執行情況。 3. 船艇定保、歲修、海損、航修、一、二級自力維保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船務科負責制定船艇的定期保養和修理計劃,執行相關工作,並監督和評估自力維保工作的執行情況。 4. 船舶、航儀研究發展、通信之規劃及督導事項:船務科負責制定船舶和航儀的研究發展計劃,並監督相關事項的執行。 5. 通信設備及其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船務科負責制定通信設備的使用和維修計劃,執行相關工作,並監督和評估維修工作的執行情況。 6. 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之申請、律定與通訊紀律之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船務科負責申請和管理無線電通訊系統的頻率和諸元,制定通訊紀律和執行相關工作。 7. 其他有關船務業事項:船務科負責處理其他與船務業務相關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6條,船務科有負責船艇建造、管理、維修、通信和無線電通訊等多個方面的職責。在執行這些職責時,船務科需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制定相應的規劃和執行計劃,並監督和評估工作的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6條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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