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9條,秘書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此項款明確規定秘書室負責管理辦公印信的使用和保存,確保印信的安全和正確使用。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秘書室負責整理並編輯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和年鑑等相關文件。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秘書室負責組織並準備局務會報和幕僚主管會報的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秘書室負責規劃和解釋文書處理的規範,包括公文的收發、登記、分發和校對等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事項。 秘書室負責規劃和監督檔案管理工作,包括公文的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和清理等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秘書室負責彙報機關的政績、重要措施和移交清冊等相關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秘書室負責彙編和管理辦理綜合性計畫和年度施政計畫,進行選項列管和督導、考核等相關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秘書室負責定期督導和考核公文處理和業務基本資料整理等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秘書室負責採購事務用品,并管理工友、集會、水電和辦公處所等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秘書室負責處理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收支和保管等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秘書室負責審查、協調各業務單位制定、修正和解釋警政法規的相關事項。 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秘書室負責規劃、督導和協調警政法規的宣導、座談和講習等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秘書室負責處理員警對法規的建議意見,并提供諮詢回覆等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秘書室負責處理和督導國家賠償事件相關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秘書室負責規劃和執行辦公和集會場所的布置以及環境整潔等相關事項。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秘書室負責發布警政新聞和與大眾傳播媒體的聯繫等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秘書室負責收集和處理輿論對警政的報導和評論等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秘書室負責推動和促進警民關係,進行為民服務的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秘書室負責對警察之友會的輔導工作。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秘書室負責規劃和執行員警心理諮商和輔導工作。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秘書室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秘書、法規和公關工作事項。 以上是對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9條的逐條釋義。其中,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法規和文件,以及過去的範例案件或實務操作紀錄。例如,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的辦事指引或工作手冊,以了解該局對於秘書室職掌所提到事項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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