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0條,督察室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勤務督察的規劃、督導和考核事項。 2. 重點工作的督導和考核事項。 3. 警察風紀維護的規劃、督導、考核以及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事項。 4. 激勵員警士氣的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事項。 5. 特種勤務的執行、督導和協調聯繫事項。 6.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的規劃、督導和考核事項。 7. 員警考核評鑑的規劃、執行和督導事項。 8. 員警教育輔導的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事項。 9. 員警申訴的執行和考核事項。 10. 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以及急難濟助的執行事項。 11. 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和新進人員職前訓練的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事項。 12. 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以及警察教育工作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0條之相關範例,在督察室的職掌中,可以包括對警察風紀進行查核,檢查是否有違法違紀的情況,並負責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的服務態度,進行員警考核評鑑,負責員警的教育輔導,處理員警的申訴。此外,督察室也負責常年、在職訓練以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的工作,並承擔其他督察、政風和警察教育相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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