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事項。 八、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二、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三、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及成績之定期考核、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技工、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事項。 十九、本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諮詢答復事項。 二十二、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四、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保險、維護事項。 二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七、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二十八、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處理事項。 二十九、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十、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三十一、民意機關、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三十二、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三十三、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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