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事項。 八、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二、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三、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及成績之定期考核、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技工、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事項。 十九、本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諮詢答復事項。 二十二、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四、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保險、維護事項。 二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七、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二十八、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處理事項。 二十九、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十、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三十一、民意機關、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三十二、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三十三、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根據上述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秘書室的職掌如下: 1. 負責本局印信的使用和管理事項。 2. 負責局長親(密)啟公文的登收、繕發、管制事項。 3. 處理交辦的機要文件。 4. 彙編本局的工作報告、簡報和年鑑。 5. 負責本局局務會報、幕僚主管會報的召開、指示事項的追蹤和管考。 6. 負責文書處理的規劃、解釋,並處理本局公文的收發、登記、分文、編制。 7. 計劃、督導檔案管理工作,並負責本局歸檔公文的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 8. 彙編本局政績交代和移交清冊,並彙報相關事項。 9. 彙編本局的行事曆和重要措施。 10. 彙編、選項列管、督導和考核本局的綜合性計畫和年度施政計畫。 11. 列管、追蹤和考核重要方案。 12. 規劃和推展本局的業務督考和研究發展工作。 13. 管理上級指示或交辦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業務。 14. 處理逾期處理公文的調卷分析和簽報事項。 15. 定期考核公文處理和成績,以及進行獎懲事項。 16. 負責公文的登記、查詢和處理績效報表的調製。 17. 採購事務用品和管理辦公處所的工友、技工、集會、水電等事項。 18. 負責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的收支和保管事項。 19. 審查、協調本局各業務單位制定、修正和解釋警政法規。 20. 規劃、督導和協調警政法規宣導、座談和講習事項。 21. 處理員警法規建議意見和諮詢答復事項。 22. 調查訪問警政法規施行效果的事項。 23. 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和督導相關事項。 24. 分配、管理、保險和維護辦公廳舍的事項。 25. 規劃和執行辦公與集會場所的布置和環境整潔事項。 26. 發布警政新聞和聯繫大眾傳播媒體的事項。 27. 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和宣導資料的事項。 28. 收集、處理對警政的報導評論和建議的輿論事項。 29. 推行警民關係和為民服務工作的事項。 30. 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的事項。 31. 聯繫民意機關和公益社團的事項。 32. 輔導警察之友會的事項。 33. 負責員警心理諮詢輔導的規劃、執行和考核事項。 34.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的事項。 以上所述的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9條的內容,可參考來自這份官方網站的文件: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網址:https://www.khb.ipa.gov.tw/public/Attachment/81271527271.pdf 根據該文件,可得知秘書室的職掌範例包括印信使用和管理、文書處理的規劃和分發、檔案管理的規劃和典藏、彙編報告和年鑑、辦公用品採購和管理、行事曆和計畫的彙編等。 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因此參考資料應以內政部警政署所公布的相關法規為依據,以保證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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