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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九、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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