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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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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描述了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5條的內容,根據這條條款,該局的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和事務管理將按照事務管理各手冊的規定進行。根據這個條款,該局在處理文書、財務和事務管理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手冊和指導文件。至於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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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辦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