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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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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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8 條,司法科的業務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負責制定司法警察的業務規劃,監督並評估司法警察的執行情況。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就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疑義進行承轉解答,提供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協調並規劃檢察官和警察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事項。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負責審核警察使用警械的案件,並釋示相關法令的疑義。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負責制定拾得遺失物的業務規劃,監督並評估拾得遺失物業務的執行情況。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的法令進行研修,並提供相關的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負責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規劃,監督並評估案件執行情況。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負責制定拘留所設置和管理的規劃,進行督導工作。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負責處理本局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負責研究與司法警察相關的法規事項。 以上的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所得出的結論,相關資料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以及相關之法律法規。
- 司法警察名詞
- 核名詞
- 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拘留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警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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