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本局職員在處理機密文件時,需依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檔案管理手冊中的「文書處理」一節第48點所載,檢舉或告密案件應以機密文書方式處理。在法務部的函釋中也提到了這一點,指出應以機密文書方式處理檢舉或告密案件。根據判決書中的陳述,告發人所寄予教育部、審計部及史博館的函件及附件被視為陳情函而非檢舉函,因此被告三人未以機密文書方式處理告發人的陳情。綜合以上資料,該條規定主要是強調在處理機密文件時需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根據檢舉或告密案件的性質使用機密文書方式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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