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出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了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公告中應載明投票所及開票地址、投票方法及日期,以及各該選舉單位應出代表之名額。 根據《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1、2、4款,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其中包括選舉公告。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舉例來說,若是一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應在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公告中要載明投票所及開票地址,投票方法及日期,以及各該選舉單位應出代表之名額。這些資訊能讓選民知道在哪裡投票、何時投票、如何投票以及該選舉單位應該選出多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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