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之登載遺失聲明,其期間至少應為二日。 二、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同式二紙,由同屆國民大會代表三人負責證明之,證明書之式樣,依附式五之規定。 三、檢附最近二寸半身像片四張,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登載遺失聲明報紙各二份,一併送請該管上級選舉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就餘存之當選證書編列補字第幾號,將其所附相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當選證書及存根上,取據補發,其存根仍發交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並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及聲明遺失報紙各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所備案,選舉總事務所裁撤後,應轉送國民大會。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管上級機關及原主管上級機關,於裁撤後為其接管機關。 (編 註:附式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41-88787 頁)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找到了相關的法條附式五,來解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6條的內容。 根據附式五的規定,當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遺失或毀滅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請求補發: 一、在原當選地點的著名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這則聲明至少需要在報紙上刊登二天。 二、填寫兩份補發證明書,並由同屆的國民大會代表中的三人負責證明。補發證明書的格式根據附式五的規定填寫。 三、檢附四張最近照片,連同補發證明書和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各兩份一併送到上級選舉機關,待該機關查明屬實後,就申請者原來的當選證書編號後加上補字,把照片分別貼在補發證明書、當選證書和存根上,並把存根交還原來的選舉機關用來存查。同時,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和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各一份,轉交選舉總事務所備案。在選舉總事務所做出裁撤決定後,應轉交國民大會。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附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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