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經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訟訴,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為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五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60–61共 2 條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層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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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61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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