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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五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60–612

60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經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訟訴,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為之。
61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層呈備案。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