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經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訟訴,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為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0條,如果選舉違背法律,或者涉及選舉舞弊並且影響到十分之一以上的選舉人名冊,被提起選舉訴訟的候選人或選舉人經過判決確定後,該選舉就會無效,並需在判決確定後的十五天內依法進行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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