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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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於開會前攜帶當選證書,親至國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其報到期間以命令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9條的規定,當選的國民大會代表在開會之前必須攜帶當選證書前往國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報到的期限由命令來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我無法查找到該條例的最新版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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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