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因故出缺時,任其缺額。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8條的規定,當選人因故出缺時,應按照規定任其缺額。根據這一條例,當選人如果不能履行其職責,則可以出缺讓給下一位符合資格的候選人來填補這一位置。以此為例,如果一位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因故辭職或無法履職,則將會由下一位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填補其缺額。這確保了代表席位的持續性和代表民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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