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當選證書,應於發現遺失一個月內請求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7條規定,當選人選舉結果證書遺失時,補發當選證書的請求應在發現遺失後一個月內提出。這條法條保障了當選人的權益,讓遺失當選證書的當選人能夠及時重新獲得這份證明其當選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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