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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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層呈備案。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1條的規定,當一個當選證書已發給的候選人被確定為當選無效時,主管選舉機關應要求這個候選人返還當選證書,並且立即進行註銷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檔案。 例如,如果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一個候選人在選舉結果被判定為無效後接收到當選證書,根據該法規,選舉機關應要求這個候選人返還該當選證書,並且立即進行註銷手續,將相關檔案提交給相應的機關備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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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