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額時,該罷免聲請書作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2條規定,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應對罷免聲請書簽署人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如果查明有罷免聲請書簽署人的不實情況,應當剔除該簽署人。如果因為剔除而使得罷免聲請書的簽署人數不足法定名額,則該罷免聲請書視為無效。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份罷免聲請書總共需要100個有效簽署人,但在調查後發現有10個簽署人簽名不實,那麼這些不實的簽署人應被剔除。剔除後如果只有90個有效簽署人,低於法定的100個名額,那麼這份罷免聲請書就會作廢,無法繼續進行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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