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3 條,當罷免聲請書的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的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證據。這意味著,當聲請書副本被送達給被聲請罷免的人時,可以使用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來證明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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