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6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被聲請罷免的人應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第十五天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的期間是從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的第十五天開始計算,並在三十天內完成,逾期不提出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未至者,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 範例:根據該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人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第十五天沒有提出答辯書,或者答辯書超過三十天未提交,主管行政機關就必須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