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被聲請罷免的人應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第十五天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的期間是從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的第十五天開始計算,並在三十天內完成,逾期不提出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未至者,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 範例:根據該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人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第十五天沒有提出答辯書,或者答辯書超過三十天未提交,主管行政機關就必須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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