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者,得於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投票日期仍自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於三十日內為之。
根據給定的上述法條信息,法規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5條規定如下: 根據該法條,如果前一條答辯書因郵遞遲滯而逾期到達,則可以在投票日前進行公告。然而,投票日期仍然是從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並且必須在三十日內進行公告。 例如,如果選舉委員會在2021年1月1日公告罷免聲請書,並且前一條答辯書在郵遞遲滯的情況下直到2021年1月10日才到達,則選舉委員會可以在投票日前進行公告。然而,投票日期仍然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並且必須在三十日內進行公告,即在2021年1月30日之前。 這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條和相關案例的解釋,請注意,這只是一個例子,實際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和相關案例來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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