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所稱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係指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而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6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的定義,指的是當選時投票總數的過半數。也就是說,當候選人獲得超過一半的有效選票時,即可被視為當選。例如,如果某候選人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獲得1000張有效選票,而該選舉的總投票數為2000張,則該候選人的得票數超過了總投票數的一半,因此可以被視為當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