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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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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國民大會。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7條規定,當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要求被罷免人繳回其當選證書,並立即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註銷手續,再將相關資料呈報給上級機關,以便進一步轉報給國民大會。這意味著當選證書被註銷後,被罷免人將失去其代表身份並不再擔任相關職務。在註銷手續完成後,相關資料和報告會經由上級機關轉送給國民大會,以保障透明度和紀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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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7 條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國民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