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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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7條規定,當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要求被罷免人繳回其當選證書,並立即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註銷手續,再將相關資料呈報給上級機關,以便進一步轉報給國民大會。這意味著當選證書被註銷後,被罷免人將失去其代表身份並不再擔任相關職務。在註銷手續完成後,相關資料和報告會經由上級機關轉送給國民大會,以保障透明度和紀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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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