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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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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4條,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答辯書後的三天內,必須公告罷免案。而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必須進行投票,罷免案需要得到過半數贊成票才能通過。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罷免程序的公開透明,並保障選民對於罷免案的投票權利。在進行投票前,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必須公告罷免案,以便提供選民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案情並做出適當的決定。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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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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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規定:「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總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