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4條,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收到答辯書後的三天內,必須公告罷免案。而在公告之後的三十天內,必須進行投票,罷免案需要得到過半數贊成票才能通過。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罷免程序的公開透明,並保障選民對於罷免案的投票權利。在進行投票前,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必須公告罷免案,以便提供選民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案情並做出適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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