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在收到聲請書後的30日內,必須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且符合規定的人數。若符合條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的人,在收到通知後的15日內提出答辯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最新修訂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維持不變,並無具體案例可供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