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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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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在收到聲請書後的30日內,必須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且符合規定的人數。若符合條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的人,在收到通知後的15日內提出答辯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最新修訂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維持不變,並無具體案例可供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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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