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在收到聲請書後的30日內,必須查明簽署是否屬實且符合規定的人數。若符合條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的人,在收到通知後的15日內提出答辯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最新修訂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3條維持不變,並無具體案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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