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2條的規定,罷免聲請書必須敘述罷免的理由,並且需要獲得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的簽署。這份罷免聲請書需要提交給各該選舉單位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根據法律規定,該聲請書需要符合以上的條件才能被有效提出罷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