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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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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2條的規定,罷免聲請書必須敘述罷免的理由,並且需要獲得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的簽署。這份罷免聲請書需要提交給各該選舉單位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根據法律規定,該聲請書需要符合以上的條件才能被有效提出罷免。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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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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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規定:「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