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代表,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在選出代表後,需等待至少六個月後才能提出罷免聲請書。這意味著在代表就職的前六個月內,選舉人不具備提出罷免的權利。 目前我找不到具有關聯度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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