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訴訟歸該管高等法院管轄,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無高等法院者,由首都高等法院就書面審理裁判之,以一審終結。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規定,選舉訴訟歸該管高等法院管轄。如果地方沒有高等法院,首都高等法院就有權進行審判,並且審判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選舉訴訟的快速處理,確保一審能夠終結。可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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