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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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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5條的內容,當選證書的製作和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 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作並交付給上級選舉機關。在當選證書的存根上,應貼上當選人的像片兩張,其中一張貼在指定位置,另一張作為存根。 2. 當選證書發放後,應在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而存根則需分交給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查驗和保存。 3. 當選證書的格式和樣式應遵循附式四的規定。 至於附式四的內容,可以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中的第838-840頁找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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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5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