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5條的內容,當選證書的製作和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 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作並交付給上級選舉機關。在當選證書的存根上,應貼上當選人的像片兩張,其中一張貼在指定位置,另一張作為存根。 2. 當選證書發放後,應在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而存根則需分交給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查驗和保存。 3. 當選證書的格式和樣式應遵循附式四的規定。 至於附式四的內容,可以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中的第838-840頁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