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