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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備呈報上級選舉機關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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