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備呈報上級選舉機關發給當選證書。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4條所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辦理完竣後,主管選舉機關應在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備呈報上級選舉機關發給當選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選舉署網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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