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選出立法委員之名額。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之規定,各主管選舉機關必須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其中需要載明以下三個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選出立法委員之名額。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根據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公告中需要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且在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因此,這可以作為解釋該法條的參考依據。 並且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的規定,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其中包括選舉公告。該法條還明確規定了選舉公告的內容。 總結來說,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中,要求各主管選舉機關在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並且公告中需要載明投票所及開票地址、投票方法及日期,以及各該選舉單位應選出立法委員之名額。這些規定可以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得到相應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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