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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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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各級選舉機關(包括主辦選舉委員會和主管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在他們辦理選舉的區域或團體內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的候選人。這是為了避免選舉機關的成員在選舉中存在利益衝突或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一個適用這項規定的例子可能是主辦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在他們所負責的選舉區域不得同時參選立法委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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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