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關不得向候選人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6 條的規定,選舉機關不得向候選人收取任何費用。這意味著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選舉機關不可以要求候選人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平等性,防止金錢成為選舉中的影響因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