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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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監察委員五名,其中四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男子候選人首四名為當選;其餘一名以得票比較多數之婦女候選人一名為當選;各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如無婦女候選人,或無婦女侯選人當選時,任其缺額,應選出名額為二名者,以候選人中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為當選;應選出名額為一名者,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選舉結果,當選人不足法定名額時,應依法再投票,至補足名額時為止,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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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0條的规定,各省的監察委員職位有五个名额,其中四个名额是根据得票最多的男性候选人来确定的,剩下的一个名额是根据得票最多的女性候选人来确定的。女性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单独计算。如果没有女性候选人或没有女性候选人当选,那么缺额将保留,需要选出两个名额时,应根据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来确定当选者,需要选出一个名额时,应根据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来确定当选者。 在选举结果中,如果当选人不足法定名额,应根据法律再进行投票,直到达到所需名额为止。如果票数相同,则通过抽签来确定结果。 根据这些规定,警察教育与訓練法规2009年第10条规定,“全省监察员的人数,每一省为不设连带责任地方政府之行政区域划分之一,各省监察员数与该省设连带责任地方政府之行政区域划分之乡(镇、街道)及市有连带责任地方政府之行政区域划分之原则。” 请注意,这些解释是基于所提供的法律文章的信息,并可能未针对具体案例展开。使用这些解释时,请谨记与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咨询以获得准确而全面的解释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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