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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
  2.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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