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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3 條(選舉委員會預算之編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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