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經費預算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具體的編列負責單位根據不同選舉和罷免的情形而定。例如,立法委員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和直轄市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和縣(市)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和村(里)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和區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和市的里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直轄市和市政府編列,原住民區里長選舉和罷免的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針對此條款,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以直轄市的議員選舉為例,經費的編列由直轄市政府負責。在選舉期間,直轄市政府需要撥款用於宣傳、票務和其他與選舉相關的事務。這些經費是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各個直轄市政府,以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每年的編列預算在中央政府的統籌下進行,以確保公平和透明的選舉過程。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依法編列。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編列各級選舉機關預算之權責機關。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
立法理由按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是依前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為各該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其支出由各該級政府編列,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酌予修正後,提升至本法規範。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代表制度,爰將「中央公職人員」修正為「立法委員」;另「村、里」修正為「村(里)」。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爰增列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里長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之規定,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本條規定編列各級選舉機關預算之權責機關。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是依前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為各該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其支出由各該級政府編列,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酌予修正後,提升至本法規範。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代表制度,爰將「中央公職人員」修正為「立法委員」;另「村、里」修正為「村(里)」。
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爰增列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里長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之規定,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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