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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2.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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