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條之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可以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這表示,選舉委員會有權力在需要時經過調動政府職員的人力來協助選舉或罷免程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和罷免程序的順利進行,並能夠得到政府職員的支援和協助。具體實施的細節和相關程序會依據當地的法律和規定而有所不同。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當需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當需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