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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 條的具體內容。
公職人員罷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各級公職人員罷免之主管機關及辦理罷免之指揮監督系統。
公職人員罷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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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公職人員罷免之辦理機關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關係,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各級公職人員罷免之主管機關及辦理罷免之指揮監督系統。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公職人員罷免之辦理機關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關係,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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