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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3 條(候選人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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