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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3候選人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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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的規定,候選人在登記時必須準備選舉委員會要求的表件和保證金,并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理登記的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如果表件或保證金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則不予受理。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候選人在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表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候選人保證書等。保證金則根據法律規定的金額繳納,例如在總統選舉時,候選人需要繳納的保證金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如果候選人未提供完整的表件或未按時繳納保證金,則其登記申請可能會被選舉委員會拒絕受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   同時為二種或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立法理由本條基於服公職一人一職之原則,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種或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

(0961106 全文修正)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增列,違反保證金繳納規定者,選舉委員會亦不予受理,本條爰配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基於服公職一人一職之原則,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種或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增列,違反保證金繳納規定者,選舉委員會亦不予受理,本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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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