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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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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深度解讀

根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候選人及其助選人的競選言論以及提議人、被罷免人、以及助勢人員、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以及辦事人員的罷免言論都不得有煽惑他人犯内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的情事。 举例如下: 例如,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公开煽动支持者以暴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论,或者提议人在提出罢免案时煽动他人犯罪等,都会违反该法條的规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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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規定:「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