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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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深度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了政黨及任何人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時不得製造噪音。違反此規定的人將根據相關法律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處理。根據參考資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88.02.03)》,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根據此參考資料,該條第54條可適用於此情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該條的規定對違反製造噪音的行為予以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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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