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了政黨及任何人在競選或罷免活動中使用擴音器時不得製造噪音。違反此規定的人將根據相關法律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處理。根據參考資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88.02.03)》,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根據此參考資料,該條第54條可適用於此情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該條的規定對違反製造噪音的行為予以處理。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候選人及其助選員競選活動言論之禁止事項,以維護社會安定。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關於政黨及候選人之問政說明會已由集會遊行法規定,而該法對於宣傳車輛並無限制,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無宣傳車輛限制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三、第五項修正為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 二、比照有關競舉活動使用擴音器之規定,增訂罷免民調之相關規範。
本條規定候選人及其助選員競選活動言論之禁止事項,以維護社會安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關於政黨及候選人之問政說明會已由集會遊行法規定,而該法對於宣傳車輛並無限制,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無宣傳車輛限制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三、第五項修正為明定擴音器之使用,不得製造噪音,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理。
一、本條修正。 二、比照有關競舉活動使用擴音器之規定,增訂罷免民調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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